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管理制度
关于取消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通知
关于停止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发放烟草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鹤山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停止向外商投资商业
企业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卷烟零售企业、个体零售户: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停止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通知》(国烟法〔2005〕459号)和《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停止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2005年7月11日起,各级发证机关已经停止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文件精神,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现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精神,粤烟办〔2005〕89号文件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商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商业企业、外资商业企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投资的商业企业。
二、我局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办证材料,确定该申请人的企业类型属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的,将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为此,要求申请人应如实地向我局提交全部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我局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已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准予其经营,我局将按照粤烟专〔2004〕22号文件规定进行许可证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管理。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我局将作出不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制作《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四、我局将粤烟办〔2005〕89号文件精神及本通知的具体做法在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给予公示。对不予受理或延续的申请,将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请辖区内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积极配合,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规。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鹤山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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